历史官职 > 调职 官吏降罚方式之一。北洋政府于民国四年(公元1915年)规定, 司法官惩戒的第五种为调职。即调任同等或同等以下的司法职(或其他职),并得同时减俸;非经两年,不得进叙。 调职相关 内官散官内帘内帘官内房参事内录内参内织染局内细射内承运库内承奉内奏事内奏事处内城巡警总厅内相内茶汤步磨务内茶纸库内茶炭库内竖内省内省都知内品内保内亲信内阁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𥼓 每日一成语:选士厉兵 每日一词语:练石 每日一诗词:依韵和通判太博雪後招饮二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