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官职 > 停职 官吏降罚方式之一。北洋政府于民国四年(公元1915年)规定, 司法官惩戒的第四种为停职。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并序止俸给。 停职相关 路总管府判官路总管府推官路儒学教授蒙古字学教授路医学教授路阴阳学教授路织染局路杂造局路总管府府仓路惠民药局路税务提领路录事司分司官行中书省丞相行中书省平章行中书省右丞、左丞蒙古提举学校官都转运盐使运盐使盐引批验所提领盐仓大使盐库大使盐场巡检茶盐转运司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𦼗 每日一成语:楚岫秦云 每日一词语:叹涕 每日一诗词:花游曲